先行赔付方案进展缓慢 律师呼吁投资者依法维权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4-08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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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先行赔付方案进展缓慢 律师呼吁投资者依法维权)

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当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发生之后,外界除了关注案件本身的进展之外,也一直在关注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何时会先行赔付。

“从3月17日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内容看,并未看到先行赔付方案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欣泰电气受损股民有必要提起索赔诉讼,依法维权。”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除了欣泰电气之外,中小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也有新进展。金亚科技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证券维权律师提醒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另外,上海物贸诉讼时效仅剩两个月时间,受损股民需尽快维权,过期将丧失胜诉权。\*ST昆机近日收到41位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维权。

欣泰电气:

首批维权案件获受理

3月17日,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兴业证券目前正本着依法合规、合理赔付的原则推进先行赔付工作,拟订草案,进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鉴于本次先行赔付面临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已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等复杂问题,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赔付方案仍需要进一步论证与确认。

据悉,兴业证券进行先行赔付不受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影响,不会因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或暂缓先行赔付的实施。待先行赔付方案确定后,兴业证券将会同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公布赔付范围、金额计算方法和工作安排。

“从兴业证券本次公告的内容看,并未看到先行赔付方案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欣泰电气受损股民有必要提起索赔诉讼,依法维权。”刘华浩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刘华浩律师表示,欣泰电气受损股民之所以要起诉维权,主要有三个理由:一是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迟迟未落实;二是先行赔付方案将大部分受损的投资者排除在外;三是本案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不及时主张权利,恐因错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利。

先行赔付方案草案显示,兴业证券认定的欣泰电气索赔案件揭露日为公司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之日。如按照该方案认定的赔付标准,仅有2015年7月14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才有权通过该基金获得赔偿。

刘华浩律师表示,大部分受损的投资者是在欣泰电气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知道公司存在造假上市行为,并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除了上述认定之外,在2016年6月2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6年6月2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6年6月2日之后卖出欣泰电气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也有权利参与索赔,并获得赔偿。

据了解,刘华浩律师代理的首批欣泰电气维权索赔案件,于2017年2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索赔资料,要求兴业证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29万元,并获得法院的正式受理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通知开庭。

金亚科技: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中小投资者诉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进展。“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金亚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提起上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回溯历史,2015年6月4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5月17日,深交所发布对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5月30日,金亚科技就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一事进行了公开致歉。

刘国华律师认为,虽然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未下达,但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立案登记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

“在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索赔案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再次现身,不过,与之类似的是,金亚科技的管辖权异议也被法院驳回。”刘国华律师说,成都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金亚科技认为原告的起诉金额未达到2000万元,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资料显示,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亚科技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故成都中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金亚科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亚科技对此提起了上诉。

上海物贸:

诉讼时效仅剩两个月

2017年1月26日,上海物贸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6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0万元左右。“上海物贸虽然将实现扭亏为盈,但其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待解。因其早年虚假陈述,上海物贸被众多受损投资者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诉讼时效还剩两个月时间,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维权须及时,莫错失获赔良机。

2015年6月12日,上海物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处罚出台后,上海物贸受损投资者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上海物贸之后提起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改判可能不大。”刘国华律师认为,上海物贸维权案索赔条件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ST昆机:涉重大遗漏

股民索赔近700万元

2017年4月6日,*ST昆机发布涉及诉讼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4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索赔金额共计699.15万元(不包括诉讼费)。

根据涉诉公告及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11月11日,*ST昆机发布《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公告》,沈机集团已与紫光卓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向紫光卓远转让其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公告中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

直到2016年2月5日,*ST昆机才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在该公告中才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涉及的“3个月自动解除”、“获得云南各部门支持”条款。并称根据该条款,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1月9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8日,因此该协议将在2016年2月8日自动解除。2017年2月17日,*ST昆机(昆明机床)因上述重大遗漏行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也是目前部分股民起诉的主要事实依据。”代理股民索赔的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ST昆机,且在2016年2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6年2月4日之后卖出*ST昆机股票并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ST昆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3月21日,*ST昆机还发布《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从本次公告的内容来看,公司2013年~2016年度涉及的财务违规问题非常严重,将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概率非常高。”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ST昆机因上述财务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在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且在2017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有望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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