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重组案发酵 九好集团所有股东或成索赔对象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5-02 2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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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鞍重股份重组案发酵 九好集团所有股东或成索赔对象)

鞍重股份(002667)“忽悠式”重组案继续发酵。继鞍重股份4月28日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九好集团及郭丛军等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17年5月2日晚间,鞍重股份再次发布公告称,九好集团所有股东中除郭丛军另行告知处罚决定外,其余11名股东均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实际控人杜晓芳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外,其余10名股东均被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资深维权律师刘华浩律师告诉e公司记者,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均是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索赔依据和前置条件的,本次证监会认定九好集团所有股东在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给予了行政处罚,意味着鞍重股份受损的股民,不仅可以向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索赔,还可以向九好集团所有股东进行索赔,并要求九好集团所有股东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忽悠式”重组预案致股价疯涨

回溯历史,2015年11月14日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简称《重组预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重组预案》显示,鞍重股份以其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2.29亿元的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所持九好集团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经初步预估,置出资产截至2015年6月30日(预估基准日)的预估值为5.95亿元,置入资产截至预估基准日的预估值为37.18亿元。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按交易对方各自持有的九好集团的股权比例,分别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同时,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向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鞍重股份复牌后立即受到市场追捧,其股价从23.78元一路飙升,很快创出历史新高至87.78元。

“由于鞍重股份发布的《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九好集团的信息就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市场投资者买卖鞍重股份的股票造成了重大误导。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及九好集团的所有股东等相关责任人员均应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华浩律师认为。

股民损失惨重应积极维权

由于鞍重股份的高股价缺乏实质性的基础,因此,在鞍重股份的股价达到新高87.78元后,就一路下跌并回归其正常价值,至2017年4月24日,鞍重股份的股价一度跌至阶段性的新低17.68元,此时,鞍重股份股价已被打回原形。

刘华浩律师表示,在如此巨大跌幅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少股民因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组遭受到的巨大损失,本类虚假陈述案件一旦经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相关违法事实的确认,胜诉概率均比较大,受损股民应积极参与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前,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股民均已经胜诉获赔。京天利、华锐风电、三峡新材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亦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另外,刘华浩律师也提醒广大受损股民,本案可索赔的主体非常多,大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诉讼索赔。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并且在2016年5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向鞍重股份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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