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同意万向集团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项目

来源:国家发改委 2016-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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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准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浙发改产业[2015]66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企业发挥在汽车零部件和新能源汽车技术领域的优势,发展新能源汽车,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同意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项目。

项目单位为万向集团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向集团公司现有北塘路厂区和建设一路厂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分步实施。一是改建北塘路厂区,利用原有纯电动专用车生产厂房和生产、研发、检测设备,新增部分工艺、公用设备及工位器具,实现研发和小批量生产能力。二是在建设一路厂区新建焊装、涂装、总装、底盘等车间及研发大楼和试车跑道,新增各类生产和研发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206093万元,其中新增投资175534万元,利用原有固定资产投资30559万元。新增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127447万元,铺底流动资金48087万元。新增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04534万元,申请银行贷款71000万元。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议使用国产设备,以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设备采购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000辆新能源客车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6]5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万向集团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汽车产品公告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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