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上市坐实17人受罚
昨日,欣泰电气披露其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被罚832万元,17人遭行政处罚,其中2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两项:一是在报送证监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两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欺诈发行或叩响退市大门
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因重大信披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深交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如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同时符合要求(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已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已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除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情形外的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可以在披露其违法情形影响消除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目前,证监会已明确指出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上市的具体细节,欺诈发行也属于无法全面纠正的违法行为。基于上述情况,市场分析欣泰电气或将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律师:索赔才是硬道理
对于欣泰电气涉欺诈上市一事,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00370)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欣泰电气上市之前就开始弄虚作假,上市后仍然多次虚假陈述,欺骗广大投资者,虽受到巨额罚款,但罚款须收归国库,并不能用来弥补股民的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若欣泰电气退市是否影响股民维权?昨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公司将来退市,公司主体还是存在的,并不影响投资者索赔。”
由于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已坐实,其保荐人公司多方也难逃惩处。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昨日表示:“根据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兴业证券(601377,买入)等中介机构也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这些中介机构受到处罚,投资者起诉索赔也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不过,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另外,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提醒称:“根据司法解释,在2015年7月14日之前曾买入欣泰电气股票,并在2015年7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