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合同纠纷终审判决获胜 将获违约金32万

来源:金融界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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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网站讯 光线传媒(300251,买入)6月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诉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龙沐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原判:2015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国信龙沐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41,971,297元;2、国信龙沐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违约金32万元;3、国信龙沐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违约金(以41,971,297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未付款项的违约金);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国信龙沐湾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回顾案件:公司与国信龙沐湾于2013年7月24日签订《传媒合作合同》,就国信龙沐湾在《超级减肥王》中独家冠名合作项目进行约定。合作结束后,国信龙沐湾尚欠公司合作款项5,000万元未付,且该未付款项已产生相应违约金。公司就此事多次与国信龙沐湾协商未果,故于2015年5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国信龙沐湾向公司支付节目费用共计5,000万元整;2、判令国信龙沐湾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1,281.5万元,上述共计6,281.5万元;3、判令国信龙沐湾支付本案公证费5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国信龙沐湾承担。

国信龙沐湾主张公司对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广告权益存在完全未履行的违约行为,故对公司完全未履行部分不存在付款义务,并认为公司在合同履行初期已经先行违约了,故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公司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14,034,677元;2、反诉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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