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晚间,深交所分别向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下发关注函,要求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和一汽股份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4号指引,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承诺须满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前置条件。深交所要求一汽股份详细论证说明本次变更承诺行为是否符合4号指引规定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披露本次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具体理由。深交所要求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补充说明前述变更承诺的议案是否合规、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同时,深交所还要求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提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出具具有明确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另外,深交所要求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督促一汽股份,充分说明拟在延长承诺履行期内保证承诺实行履行的履约保障措施,以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具体补偿措施等。并要求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提请律师就上述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且明确可行发表专项意见。
深交所要求一汽轿车、一汽夏利和一汽股份在审议变更承诺的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书面回复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如一汽股份未严格按照4号指引的要求规范前述承诺事项,则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