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14日早间披露了多项仲裁或诉讼事项。其中,深圳万科对武汉中恒集团和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涉及金额46460万元,公司为仲裁第二被申请人。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据公告,近日,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收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SHEN DP20160334号案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D4715号)等相关材料。
依据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称,深圳万科与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共同签订了《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光明新区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武汉中恒集团及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地价缴交通知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
依据深圳万科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迟延移交项目用地违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按约完成项目用地移交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人民币19020万元);
(2)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按约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人民币17220万元);
(3)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取得项目一期《地价缴交通知单》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计至被申请人依约取得项目一期《地价缴交通知单》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17日为人民币10020万元);
(4)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6)以上第(1)至(4)项合计人民币46460万元整。
同时,深华发还披露了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五起仲裁、诉讼事项,均为公司方面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涉及金额逾4400万元。
公司称,因以上诉讼及仲裁尚未最终判决,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