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300372)9月18日晚间公告,兴业证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等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2138万元;赔偿兴业证券对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金额暂定5000万元;赔偿兴业证券因欣泰电气等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赔偿或支出的费用。
此前,兴业证券已设立了5.5亿元的基金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在此次仲裁申请中,这一项的索赔金额仅暂定为5000万元,可见兴业证券先行赔付的金额比预料之中缩减了不少。
此次仲裁申请,欣泰电气为第一申请人,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则是第二、三、四申请人。刘桂文目前仍是欣泰电气总经理,且为第四大股东,持股4.43%;王建华、孙文东被证监会认定为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
在上市之前,欣泰电气与兴业证券签订承销协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将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欣泰电气2014年初登陆创业板,按照承销协议,向兴业证券支付承销费合计2078万元。承销费的组成结构包括公开发行股份的承销费1300万元,超募资金额的6%,公开发售老股的承销费等。
今年7月,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对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同时,证监会对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做出重罚,除没收保荐费用并处以2倍罚款外,还没收了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兴业证券要求欣泰电气赔偿2138万元的依据便由此而来。
证监会的罚没理由是,兴业证券作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未能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能发现部分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在此次仲裁申请中,兴业证券将此归咎于欣泰电气及相关负责人员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事实,故意提供存有虚假记载的材料,致使兴业证券未能发现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从而导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
兴业证券表示,适格投资者因为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遭受了损失有权申请赔偿,已有投资者向其提出此种权利主张或威胁提出此种权利主张,兴业证券为此设立了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兴业证券认为,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已经严重违反《承销协议》的约定和承诺,构成严重违约,是导致兴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处罚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求欣泰电气做出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