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有媒体刊出《深圳中院正式受理小股东诉万科董事会逾期案》一文,文章指出,“4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正式受理万科A(000002.SZ)小股东曹洪林起诉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逾期违法并要求万科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董事会换届一案。”乍看还以为本案已经被深圳中院立案受理,通篇读完才明白原来又是一起乌龙。
文章中提到“曹洪林最开始是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获得该院受理。4月10日,曹洪林向深圳中院提交民事上诉书,撤销(2017)粤0308民初520号《民事裁定书》”。原来,深圳中院受理的实际是曹洪林不服盐田区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根本不是文章标题指出的所谓“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预期违法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曹洪林在盐田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后,有权向盐田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即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接受上诉后,如果审查认为盐田区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则会驳回曹洪林的上诉;如果审查认为盐田区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盐田区法院立案受理。然后,盐田法院再根据深圳中院的指令进行立案。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诉法院都不会在一个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中,在上诉法院直接立案审理被上诉的不予受理裁定所针对的案件。
所以,目前说“法院已经受理万科董事会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