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10月25日晚公告称,公司将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10月24日,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保千里请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因在收购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等四位被告多发行的公司股票。
公告显示,公司8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千里请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因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等四位被告多发行的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
截至2017年半年报,庄敏持有保千里8.54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07%。陈海昌持有保千里1.08亿股股份,庄明持有保千里4249.91万股股份,蒋俊杰持有保千里2719.94万股股份。
10月16日,保千里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持有的公司限售股8.54亿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8月17日,保千里公告称,庄敏已辞去公司董事长及其他一切职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中达股份进行破产重整,2014年11月中达股份股东大会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决议,2015年2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2015年3月正式完成资产重组。在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保千里电子共提供9份虚假协议给银信评估,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结果为28.83亿元。重组完成后,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合计持有中达股份10.20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21%。
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