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沪电总〔2018〕3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