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江苏证监局对国海证券在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国海证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其中有5.95亿元用于购买理财、6.25亿元用于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而国海证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强调,国海证券应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证监局还表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国海证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