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费率为0.03‰
5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发布公告称,2020年第5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予以警告,并责令两家机构限期整改。
原因在于两家机构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
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不久前的4月27日,交易商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关于对相关主承销商启动自律调查的推送。其中指出,协会关注到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确定的承销费率为0.03‰。协会已正式启动对有关事项的自律调查,若相关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自律处分。
据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出的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公开选聘发行中期票据主承销商结果公告显示,在12家参选单位中确定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
交易商协会称,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对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督导各类机构尽职履责、合规从业,对相关机构业务开展中出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及时查处纠正、有效惩戒,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