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被罚50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6-16 17: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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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北京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大营。

处罚信息显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因同业投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北京银行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资料显示1992年10月,华夏银行在北京成立;1995年3月,实行股份制改造;2003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股票600015),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2005年10月,成功引进德意志银行为国际战略投资者;2008年10月、2011年4月,先后两次顺利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

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总资产规模达到3.02万亿元,增长12.69%;贷款总额1.87万亿元,增长16.06%;存款总额1.66万亿元,增长10.99%。实现营业收入847.34亿元,增长17.3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05亿元,增长5.04%。华夏银行已在全国116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了42家一级分行,73家二级分行,营业网点总数达1025家,员工人数3.87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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