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存贷款挂钩行为 被罚95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6-22 14:42: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6月19日,江苏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行政处罚,该行的主要负责人是夏国强。

处罚信息显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贷款资金回流用于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存在存贷款挂钩行为,江苏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没收违法所得7181.88元,处以人民币95万元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成立于2010年1月,参保人数229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北京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新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目前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及北京地区第三大银行,注册资本2114298.427万人民币,雇有3600多名员工,通过其116家支行为个人与公司客户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北京银行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