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因“双录”工作执行不到位 被罚30万元

来源:金融界 2020-06-22 15: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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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江苏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行政处罚,该行的主要负责人是张伟。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双录”工作执行不到位,江苏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员工柏晓红因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江苏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成立于1999年10月,参保人数1501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注册资本4667909.5万人民币,总资本净额465,505百万元,资产总额4,733,431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柏晓红)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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