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主要负责人是夏维淳。
处罚信息显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因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该分行部分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股权投资;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该分行部分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该分行部分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该分行部分同业投资项目真实性管理严重不审慎;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该分行部分同业投资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该分行部分理财资金违规投向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上海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450万元。
公司年报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1988年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全球银行30强、世界企业500强。截至2019年年末,兴业银行资产7,145,681百万元,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 3,345,180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6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