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京保监罚〔2017〕12号处罚决定。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北分)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北分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国寿北分副总经理张松山(身份证号:110105XXXXXXXX1539),是对上述违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松山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时任国寿北分银行保险部总经理程炳华(身份证号:110102XXXXXXXX1522),是对上述违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程炳华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时任国寿北分银行保险部理财管理部经理朱宇阳(身份证号:150102XXXXXXXX4634),是上述违规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朱宇阳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