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34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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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070号

负责人:童宏

当事人:李可

身份证号:42010719771217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武昌银保支公司经理协理

住址: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117街坊

当事人:胡青姣

身份证号:42010719680530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中山路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水运村57号

当事人:孙洋

身份证号:42030019750309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资料干扰依法监督检查。一是在投诉件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交伪造的撤诉申请书。二是向我局提交伪造的产说会录像资料。

时任中国人寿武昌银保支公司经理协理李可、时任中国人寿中山路营销服务部经理胡青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孙洋对提交伪造的产说会录像资料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撤诉申请书影印件、产说会录音录像文件、电话录音、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提供虚假资料干扰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人寿武汉市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可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胡青姣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孙洋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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