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即将推出首只股指期货合约,期货公司目前开足马力,争分夺秒地争夺券商客户。业内人士则告诉记者,期货公司改变了策略,从“重点进攻”非创新类券商,升级为“全面进攻”包括创新类券商在内的所有券商。
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事业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此前,公司并没有把创新类券商当作客户去开发,但现在已经改变了这样的想法。“我们原来只和非创新类券商谈股指期货的合作事宜,但是一段时间跑下来,发现其实创新类券商也是可以合作的,所以现在变重点进攻为全面进攻,只要是券商,我们都会去谈。”
期货公司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转变,是因为在未来可能出现的佣金大战刺激下,创新类券商营业部或许会违背总部意志,私下同其他期货公司合作。“和总部收购的期货公司合作,佣金分成必然是五五开,都是总部旗下的公司,不可能有任何偏袒;若和其他期货公司合作,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一期货公司人士透露。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为争夺更多的券商客户,不可避免地会展开佣金大战,很有可能开出四六开,甚至更加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创新类券商营业部,“而这些营业部也很难抗拒这样的诱惑。”
通常,券商总部每年对营业部上缴的利润都有具体的指标,未能完成指标的,营业部须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补齐;与其他期货公司合作,显然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当然,券商营业部不是法人,没有资格与期货公司签订IB协议,但正因为如此,营业部能以居间人的名义同其他期货公司另签协议,享受更加优惠的佣金分成。”
根据《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基于上述原因,创新类券商营业部选择其他期货公司的冲动在所难免。果真如此的话,不仅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意义大打折扣,期货公司也将陷入剧烈的竞争局面。
按照现有规定,创新类券商有资格与期货公司以通过开展IB业务的方式分享股指期货的佣金收入,而创新类券商也有资格绝对控股期货公司。根据常理推断,创新类券商在收购期货公司之后,总部会指令各营业部将自己的客户全部介绍给收购的期货公司,创新类券商没有任何理由去和其他期货公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