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晚间,光大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光大证券被判赔偿陈巍、张晓捷2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3824元。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陈巍、张晓捷2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向公司送达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令光大证券赔偿陈巍、张晓捷2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3824元。光大证券就上述两起案件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向公司送达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说到底,保护企业趋利,虽是市场繁荣的重要促动因素,却不能因此故意侵害投资者利益。许多时候,被监管者并非不了解其行为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利益让其选择不作为或者打擦边球。对于这种倾向,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监管者都需要有极大的担当。这不仅是金融领域的监管要诀,其他领域的监管也是同理。面对超前或者滞后的法规,监管者不仅需要依法律授权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义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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