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监管层送给P2P从业者与全体投资人的新年大礼,在业内瞬间激起千层浪,众家纷纷解读新政。解析《办法》规定后,有哪些内容需要我们深入探讨?易通贷又是否符合《办法》呢?
一个定位P2P是信息中介
此次发布的《办法》,延续了此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提出更为细致的要求。不出意料的是,《办法》再度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时不设注册资金门槛,平台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明确了平台“去担保化”。
易通贷认为,《监管细则》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定位,贯彻了监管层一贯的态度,也让平台回归到了最初的简单纯粹。易通贷自成立之初就已明确自身信息中介定位,坚持只做P2P中间的“2”,坚持做网络借贷的居间服务,近5年来的发展可谓谙合监管政策。
一个回归P2P线下业务收口
《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通过线下网点获取、吸收投资资金。《办法》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众所周知,在2015年部分不法分子假借P2P名义,行伪金融创新违法之实。此举已引起国家层面出手整治。年底P2P乱象待整,易通贷等正规平台代人受过。如今《办法》限制了P2P线下业务,有助于P2P平台回归线上,成为真正的网络借贷平台。而易通贷平台目前仅风控中心设在线下,其余所有业务均在线上完成,有效降低平台运营成本,更是纯粹P2P的强力体现。
两个强化信息披露+银行存管
《办法》此次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则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台要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如下——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等;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借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要评估项目的风险;对于未到期的项目,要披露包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对于信息披露,监管层向来十分重视。易通贷认为,无信披,不风控。P2P网贷的本质是金融,核心是风控,信息披露是风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甚至高于风控整体。因此易通贷在2014年7月发布《信息披露制度》,将借款人和平台信息分为六级七类共80项,分别针对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易通贷投资者保护委员会、开放日活动、投资人第三方机构考察来访等不同对象,进行不同程度的披露。如此既保护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又保护了借款人的隐私。
易通贷曾在2014年呼吁将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作为P2P行业标准化制度的基石,建议监管层将信息披露作为对P2P平台管控的重要指导思想。如今看来又是易通贷谙合监管政策的重要体现。
另一个被强化的是意料中的“银行存管”。《办法》再次明确银行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并规定了资金存管机构的责任,负责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账户开立、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资金的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但资金存管机构“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除此以外,资金存管机构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数据信息。
易通贷在2014年5月就建立并完善了第三方资金监管机制,通过与商业银行等法定机构合作建立对公监管账户。该监管账户与易通贷平台隔离,易通贷无权擅自动用由银行负责监管的银行账户所保存的投资人资金,很好地避免非法集资和设资金池等违法违规现象。
十二条红线负面清单留创新空间
之前被传的沸沸扬扬的负面清单制,在本次《办法》中得到了落实。《办法》中规定出十二条禁止行为,可理解为“十二条红线”。采用类似负面清单的做法,为P2P划定从业边界。细品之下,规定“不能做什么”比规定“能做什么”更为宽松,这也是监管层为行业留出的创新空间。
“十二条红线”(P2P平台十二条禁止行为)分别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014年4月,银监会曾发布P2P“四条红线”:明确平台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得归结资金搞资金池;平台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现在“红线”从四条增至十二条,足见监管层的决心。
多项注意投资人承担风险与小额化
在明确平台“去担保化”后,《办法》中也明确平台不能承诺保本保息,投资人在P2P平台投资时要自行承担风险。这有助于P2P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人回归理性,更与易通贷一直倡导的成熟理性投资态度不谋而合。
《办法》中同时提及:平台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P2P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平台要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风险。此外,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投资人所有。平台跟借款人和投资人另外再约定相关的费用。
易通贷认为,P2P模式与传统银行不同,P2P要做大单无疑风险巨大。只有小额、短期融资项目才是P2P该触及的领域。易通贷积极合规发展,坚持小额化,用自律去规范和约束平台,同时也是用这种方式来引领行业向正确方向发展。
《办法》出台,让互联网金融行业从此告别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的“三无状态”。监管层已经留出18个月时间来让众P2P平台“掉头”合规,足见宽容。易通贷即将迎来成立5年,是业内“老资历”平台,但一直认为P2P是等待监管的“小孩”,相信在《办法》落地乃至未来更细化的监管细则出台后,行业将迎来更规范、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