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期货法”亟待推出)
随着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已迫在眉睫。在日前举行的“第五届期货法律理论与实务座谈会”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人士呼吁,应尽早出台能覆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期货法”,否则国际化会受到阻碍。
大商所理事长李正强在座谈会上表示,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建设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建设之初便着手推动期货立法,但如今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均已有相关法律,唯有“期货法”至今仍未推出。这需要学术界、法律实务界以及期货市场的专家共同推动,进一步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建设水平。
上期所监事长陆文山表示:“我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已多年在全球居前,但期货市场的价格和规则的影响力仍然较弱,这值得深思。”期货立法要跳出部门立法思维,要从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转变。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包括行政法规、市场交易规则在内的期货法律体系,实现宏观可控、中观可调、微观可活,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位一体的协同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认为,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国际化的进程中,历史上形成的阶段性办法,不再适宜扩张到其他衍生品,否则期货市场国际化会受到阻碍。金融基础设施与交易平台不能简单等同,不能因为交易所是交易平台,就直接把交易所认定为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捍卫交易所作为交易平台的功能。同时,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很多本土化规则,不足以支撑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因此,应尽早出台能覆盖场内及场外衍生品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期货法”。
针对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挑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重清表示,国外期货市场的交割环节,交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局限在期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阶段,实物交收往往与交易所的交割划分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是把实物从卖方经过交割仓库交到买方手里,目前相关规定中,交易所在该环节的法律责任边界没有理清,实物交割应该局限于把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转移给买方,明确交易所的法律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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